借賦強公證之力—有效實現保險人的追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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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金融領域債權債務糾紛增多,金融訴訟案件也隨之增加。大多數糾紛是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但訴訟具有程序性、被動性等,所以金融糾紛解決起來比較慢。而賦強公證作為非訴手段之一,無疑為預防金融糾紛提供了一種高效、經濟、便捷的渠道。
2020年7月,王先生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向某銀行借款20萬元人民幣,并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個人信用保證保險。貸款發放后,王先生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了賦予《還款承諾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承諾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歸還保險人已理賠款項及未付保費義務時,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
2022年5月,因王先生逾期未還貸款而由保險人進行理賠,隨后保險人又向王先生追償。公證處依法核實,確定王先生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后,為保險人出具了《執行證書》,保險人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思考:
1.本案中,若王先生未辦理賦予《還款承諾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保險人擬實現追償權且借款人拒不配合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向法院訴訟的程序解決,無論是時間成本、經濟成本還是司法成本,都是極大的消耗。
2.借款人投?!秱€人信用保證保險》,在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還款義務時,保險人向銀行承擔理賠責任,但保險人在理賠后,仍然有權根據《個人信用保證保險合同》及《還款承諾書》向借款人進行追償。因此,作為投保人(借款人),切不能因購買了保險而不履行還款義務。
3.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執行依據之一,類似于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相較于傳統訴訟維權的程序,節省了不少成本,有效緩解法院案多人少、債權人維權困難的壓力。
4.就社會層面而言,通過賦強公證,能夠促使借款人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有效打擊不守信用的行為,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公證機構在參與多元化預防化解糾紛機制中擔任著重要角色,公證機構與保險、銀行聯動,不僅能促使借款人(投保人)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保障銀行及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能緩解了法院審案結案的壓力,更能提升公證法律效能,實現法院、公證機構、金融(保險)等機構“多贏”的局面。
公證普法:
一、什么是“賦強公證”
“賦強公證”即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律規定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時,債權人無需經過債務人、擔保人同意,即可依據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公證活動。
二、可以辦理“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
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三、 “賦強公證”申請及執行流程
1.申請人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及需要辦理賦強公證的債權文書等相關材料,公證處審查無誤后受理;
2.申請人簽署申請表、告知書、詢問筆錄等;
3.承辦公證員起草、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文書;
4.公證處出具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書;
5.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處核實債務履行情況后,出具《執行證書》或拒絕出具《執行證書》;
6.債權人攜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等相關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責任編輯:張楚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