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合同公證保障老人終身居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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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老張與小張來到四川省成都市國力公證處咨詢居住權合同公證事宜。小張是老張的侄兒。老張考慮到自己未婚未育年齡大了,小張經常關心照料自己,老張出全款購買了成都市一處房屋登記在小張名下。但老張有顧慮擔心以后萬一發生點兒什么事兒,自己沒有住的地方。小張聽朋友談起過類似情形的居住權合同公證,于是老張、小張來到公證處問詢辦理。
公證過程
經過溝通了解后,公證員告知他們:2021年4月19日,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四川省首本居住權登記證明,標志著居住權登記在四川省正式落地實施。建議老張、小張協商好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居住權合同并辦理居住權合同公證,小張享有房屋所有權,老張享有房屋終身居住權,該房屋居住權從設立居住權登記之日起至老張去世之日止。老張、小張聽了后非常滿意,消除了老張顧慮,采納了建議,辦理了居住權合同公證。公證員告知老張、小張還需到不動產登記相關部門辦理設立居住權登記事宜,老張、小張表示知曉,拿到公證書后就去辦理設立居住權登記。
專業提示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權人為保障特定主體的居住需要而設立的,不得轉讓、繼承。三種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居住權登記:以合同方式設立居住權;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或者確認居住權。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具備社會公信力,能夠提供專業化法律服務,公證員借助法律專業知識、豐富實操經驗、法律專業技能幫助當事人對居住權設定作細節化的明晰和可操作性層面的預期考量,設立居住權的公證文書具備合法化、合理化、可操作性的特點,是權益實現的有效保障。
法律法規依據:
1、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責任編輯:張楚瑤) |